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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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 科目名录, 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 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5 血液内科专业03.6 肾病学专业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03.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2、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3、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4、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5、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30.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 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 专业30.05 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 线诊断专业32.02 CT 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
6、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民族医学科5
7、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 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 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 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 科目,填写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 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相应栏目的标准。二、医 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 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 、 “五官科” 等。三、 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 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 、 “外科” 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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