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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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6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4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 产、 经营、使用、 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 设 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 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 作用不是用药
2、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 这些手段参与 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 断、治 疗、 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 缓 解、 补偿; 2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 (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管 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 器械产业政策。 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
3、性、有效性的医 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 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 对 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第六条 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 应当符合计量 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 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 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 场 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
4、可的全新的品种。3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 产品的临床试用,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 进行。 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 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并 发给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并发给产 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 发给产 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 疗
5、器械,应当通过临 床验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 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 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 执业医 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4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6、, 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医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 书、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等有关 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 销 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 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 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 证单位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 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 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连续停产 2 年以上的, 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5 第十五条 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
8、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 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 标签、包装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 者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规定,标明 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 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9、 (二)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 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 (三)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 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 对 其生产的医 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 设备。 第二十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应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 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 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10、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 方可生产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具 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 维修等售后服务 能力。 第二十四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应 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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