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c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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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临床 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全国临床检验 操作规程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安全有效 应用,避免 浪费,杜绝不必要的临床输血。 第二章 输血申请流程 第三条 临床经治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 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自 体输血和血液治疗等,对病人实施临床输血疗法。 第四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其直系 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l、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直系亲属说明输注同种异体血的 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相关性疾病的可能性;征
2、得病人或直 系亲属的同意,并在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上全名签字。2、 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放入病历与病历同期保存。3、无直系亲属、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 部或主管副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保存。4、临床经治医师应逐项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内容。 临床输血申请单内容包括: l、病人姓名、年龄、性 别、 门诊号( 住院号)、科别、床号等: 2、疾病诊断、 输血史、妊娠史、输血反应史;3、才目关检验(Hb、PLT、HBsAg、Anti- HBs、HBeAg、Anti-HBe、Anti-HBc 、Anti-HCV 、Anti- HIVl2、梅毒);4、血液品种与输血量、血型;5、申请日期、 输
3、血日期、输血理由、申请医师全名签字 等。 临床输血申请单必须由主治医师核准全名签字,连同病人 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输血科工作人员可根据病人病情与输血目的选择最合 适的血液制品进行配发血。 第三章 病人血样采集与送检流程 第五条 确定病人输血后,临床护士(至少有一名注册 护士)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在病床旁核对病人有关信息后采 集血样。采集血样时,如病人意识清楚可要求病人回答自己的姓 名、性别、年 龄、床号等确认身份;如病人意识不清,通过询 问病人的亲属或其他护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号码标签贴在无抗凝剂一次性真空 试管上。 病人血样成人 35ml 不抗凝的血,儿童至少 2
4、ml ,新生 儿至少 1ml。采集病人血样后,采血护士必须在血样标签上全名签字。 在采集血样时必须避免下列情况:.l、防止溶血,溶血的血样不能使用,必须重新采集血样;2、如病人正在输液,不允许从输液管中抽取血样;3、如病人已用肝素治疗,采出的血样不凝集,可向血样 中加入适量的鱼精蛋白对抗; 4、如病人需应用右旋醣酐、白蛋白、脂肪乳剂等药物治 疗时,应在输注药物前采集血样备用。 第六条 由医护人员或经培训专门人员将病人血样与 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 第四章 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流程 第七条 血样审核 临床送血样人员与输血科人员双方逐项核对病人血样与 临床输血申请单正确无误后,签字接收,对不符合
5、要求的 血样应一律退回。 病人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样必须是输血前 3 天之内的。对 下列情况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样必须是输血前 24 小时之内的: 1、有输血史2、有妊娠史3、抗体筛选与鉴定阳性4、大量输血的病人 第八条 输血科在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前必须逐 项核对临床输血申请单内容、病人和供血者血样。 第九条 试剂标准所用检测试剂应具有国家认可试剂证明(国家暂无认可 的检测试剂除外)。试管法所用血型鉴定试剂购入日与使用 前必须进行特异性、亲合力与效价的检测。 抗A 血清与 A1 红细胞凝集 4+,效价 128、亲合力 15 秒。 抗B 血清与 B 红细胞凝集 4+ ,效价 128、亲合力 30 秒
6、。抗D 血清与红细胞凝集 4+ ,效价 128、亲合力 15 秒。必须认真作好试剂的质量控制。血型鉴定试剂每日检测 抗体效价;交叉配血试验检查 IgG 血型抗体试剂每日进行检 测。记录检测结果, 资料保存两年。 第十条 结果判断标准:血型鉴定、交叉配血结果必须 在离心后立即观察结果。试管法或玻片法观察凝集结果采用轻摇或旋转拖拉的方式,出现凝集颗粒或凝集块为阳性结果,未出现凝集的则 为阴性结果。凝胶柱卡式法反应管阳性反应表示反应体系中有相应 特异性的抗原抗体,反应强度以 4+至 1+ 依次减弱。 红细胞复合物位于胶表面为 4+,位于胶中近底部为 1+ 。阴性反应(),红细胞沉淀在微柱凝胶管尖底部
7、。可疑阳性反应()可与阴性质控管结果对照,如与阴性结 果有差别,可判断。 第十一条 血型鉴定对病人红细胞朋 0 血型鉴定必须包括正定型(即用抗 A、抗 B 作 红细胞定型) 和反定型(即用 A、B、0 标准红细胞做 反定型),以及红细胞 Rh(D)血型鉴定。出生 3 个月内的婴儿 红细胞 AB0 血型鉴 定只做正定型,可不做反定型。血型鉴定结果报告应两人复核后全名签字,节假日或夜 间一人值班时,血型鉴定后自己复核全名签字。 血型鉴定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登记本上,并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交叉配血试验前进行相关检查。 用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样作抗体筛选试验(急诊输血除外)。 如病人 48 小时内多次输血
8、,应重新做抗体筛选试验。抗体筛 选试验结果阳性应进行抗体的特异性鉴定。用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样复查病人 ABO 血型和 Rh(D)血 型。 复查供血者 ABO 血型和 Rh(D)血型,:全血、红细胞制 品、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复查 ABO 正定型和 Rh(D)血型, 单采血小板、血 浆制品、冷沉淀复查 ABO 反定 型。 第十三条 交叉配合试验保证病人血液制品输注为相 容性输注,包括: 交叉配合试验包括主次侧:病人血清与供血者红细胞之间反应为主侧,病人红细胞 与供血者血浆之间反应为次侧。交叉配血试验必须在盐水相试验基础上,加做检查 IgG 血型抗体非盐水相试验(常用聚凝胺法,特殊情况用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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