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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临床 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全国临床检验 操作规程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安全有效 应用,避免 浪费,杜绝不必要的临床输血。 第二章 输血申请流程 第三条 临床经治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 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自 体输血和血液治疗等,对病人实施临床输血疗法。 第四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其直系 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l、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直系亲属说明输注同种异体血的 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相关性疾病的可能性;征
2、得病人或直 系亲属的同意,并在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上全名签字。2、 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放入病历与病历同期保存。3、无直系亲属、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 部或主管副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保存。4、临床经治医师应逐项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内容。 临床输血申请单内容包括: l、病人姓名、年龄、性 别、 门诊号( 住院号)、科别、床号等: 2、疾病诊断、 输血史、妊娠史、输血反应史;3、才目关检验(Hb、PLT、HBsAg、Anti- HBs、HBeAg、Anti-HBe、Anti-HBc 、Anti-HCV 、Anti- HIVl2、梅毒);4、血液品种与输血量、血型;5、申请日期、 输
3、血日期、输血理由、申请医师全名签字 等。 临床输血申请单必须由主治医师核准全名签字,连同病人 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输血科工作人员可根据病人病情与输血目的选择最合 适的血液制品进行配发血。 第三章 病人血样采集与送检流程 第五条 确定病人输血后,临床护士(至少有一名注册 护士)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在病床旁核对病人有关信息后采 集血样。采集血样时,如病人意识清楚可要求病人回答自己的姓 名、性别、年 龄、床号等确认身份;如病人意识不清,通过询 问病人的亲属或其他护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号码标签贴在无抗凝剂一次性真空 试管上。 病人血样成人 35ml 不抗凝的血,儿童至少 2
4、ml ,新生 儿至少 1ml。采集病人血样后,采血护士必须在血样标签上全名签字。 在采集血样时必须避免下列情况:.l、防止溶血,溶血的血样不能使用,必须重新采集血样;2、如病人正在输液,不允许从输液管中抽取血样;3、如病人已用肝素治疗,采出的血样不凝集,可向血样 中加入适量的鱼精蛋白对抗; 4、如病人需应用右旋醣酐、白蛋白、脂肪乳剂等药物治 疗时,应在输注药物前采集血样备用。 第六条 由医护人员或经培训专门人员将病人血样与 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 第四章 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流程 第七条 血样审核 临床送血样人员与输血科人员双方逐项核对病人血样与 临床输血申请单正确无误后,签字接收,对不符合
5、要求的 血样应一律退回。 病人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样必须是输血前 3 天之内的。对 下列情况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样必须是输血前 24 小时之内的: 1、有输血史2、有妊娠史3、抗体筛选与鉴定阳性4、大量输血的病人 第八条 输血科在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前必须逐 项核对临床输血申请单内容、病人和供血者血样。 第九条 试剂标准所用检测试剂应具有国家认可试剂证明(国家暂无认可 的检测试剂除外)。试管法所用血型鉴定试剂购入日与使用 前必须进行特异性、亲合力与效价的检测。 抗A 血清与 A1 红细胞凝集 4+,效价 128、亲合力 15 秒。 抗B 血清与 B 红细胞凝集 4+ ,效价 128、亲合力 30 秒
6、。抗D 血清与红细胞凝集 4+ ,效价 128、亲合力 15 秒。必须认真作好试剂的质量控制。血型鉴定试剂每日检测 抗体效价;交叉配血试验检查 IgG 血型抗体试剂每日进行检 测。记录检测结果, 资料保存两年。 第十条 结果判断标准:血型鉴定、交叉配血结果必须 在离心后立即观察结果。试管法或玻片法观察凝集结果采用轻摇或旋转拖拉的方式,出现凝集颗粒或凝集块为阳性结果,未出现凝集的则 为阴性结果。凝胶柱卡式法反应管阳性反应表示反应体系中有相应 特异性的抗原抗体,反应强度以 4+至 1+ 依次减弱。 红细胞复合物位于胶表面为 4+,位于胶中近底部为 1+ 。阴性反应(),红细胞沉淀在微柱凝胶管尖底部
7、。可疑阳性反应()可与阴性质控管结果对照,如与阴性结 果有差别,可判断。 第十一条 血型鉴定对病人红细胞朋 0 血型鉴定必须包括正定型(即用抗 A、抗 B 作 红细胞定型) 和反定型(即用 A、B、0 标准红细胞做 反定型),以及红细胞 Rh(D)血型鉴定。出生 3 个月内的婴儿 红细胞 AB0 血型鉴 定只做正定型,可不做反定型。血型鉴定结果报告应两人复核后全名签字,节假日或夜 间一人值班时,血型鉴定后自己复核全名签字。 血型鉴定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登记本上,并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交叉配血试验前进行相关检查。 用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样作抗体筛选试验(急诊输血除外)。 如病人 48 小时内多次输血
8、,应重新做抗体筛选试验。抗体筛 选试验结果阳性应进行抗体的特异性鉴定。用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样复查病人 ABO 血型和 Rh(D)血 型。 复查供血者 ABO 血型和 Rh(D)血型,:全血、红细胞制 品、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复查 ABO 正定型和 Rh(D)血型, 单采血小板、血 浆制品、冷沉淀复查 ABO 反定 型。 第十三条 交叉配合试验保证病人血液制品输注为相 容性输注,包括: 交叉配合试验包括主次侧:病人血清与供血者红细胞之间反应为主侧,病人红细胞 与供血者血浆之间反应为次侧。交叉配血试验必须在盐水相试验基础上,加做检查 IgG 血型抗体非盐水相试验(常用聚凝胺法,特殊情况用抗
9、人球 蛋白法或凝胶法等)。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核对全名签字:一名操作并查对病 人与血液制品相关信息,另一名再次复核病人与血液制品相 关信息:节假日或夜间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由操作者填 写配血试验试验结果自己复核后全名签字。交叉配合试验结果必须记录在临床取血登记本上(科室 交叉配合试验结果附件),并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平时情况下血液制品输注应遵循原则: 全血、红细胞制品、 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 浓缩血小板 应 AB0 和 Rh(D) 血型同型输注必须进 行交叉配合试验。 血浆制品、单采血小板、冷沉淀等输注应 AB0 和 Rh(D)血型同型输注。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血液制品输注应遵循原则:在危及
10、生命且无 AB0 同型血液制品供应的紧急情况下, 或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能同型输注的情况下可遵循血 液输注相关性原则进行血液制品相合性输注。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原则上应 Rh(D)血型同型输注。1、Rh(D) 阴性病人在 Rh(D) 阴性血液制品紧缺的情况下, 为了挽救病人生命可输注 Rh(D)阳性的血液制品,尽量一次 性足量输注。2、一旦有 Rh(D)阴性血液制品供应,应输注 Rh(D)阴性 血液制品供应。 3、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大量输血史的病人,输注前应 进行抗(D)抗体及效价监测。在温抗体或冷抗体干扰的情况下,难以找到相容性血液 制品输注时,应遵循原则:l、温性抗体存在时,应选择多份
11、 AB0 血型相同的血液 作配合性试验,采用病人血清与供血者红细胞反应最弱的血 液制品给病人输注。输注时必须严密观擦病人的情况。2、冷抗体存在时,交叉配血试验应严格在 37条件下 进行。3、如果 AB0 血型一时难以确定,病人病情又十分危急, 需要紧急输血挽救病人的生命,此时可给予 O 型洗涤红细胞输注。一旦血型确定应输注同型血液制品。 特殊情况输血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病人意识清楚时, 经治医师和输血科人员必须向病人或家属说明血液制品相 合性输注利弊情况,在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报请医务部核 准备案,由病方、院方、主治医生、输血科四方在病程记录上 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血液制品入库、核对、贮
12、存流程 第十六条 血液制品来源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未 经批准,严禁擅自采血(自体输血除外)。输血科工作人员负责全血、血液制品收领工作。血液制品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1、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 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 其许可证号、供血者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 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 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2、收、发血液双方确认合格后登记全名签字。3、不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应拒绝入库立即退回供血机 构。可根据采供血机构标准对入库血液制品质量进行 1 2抽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血液制品及时与供血机构
13、联系,退回供血机构。储存式自身输血血液的储存:l、在实施储存式自身输血时,采集血液后工作人员必须 立即在血袋上注明病人姓名、住院号、科室、床号、采血量、 采血日期、采血者。2、自身血入库储存时,必须与供血机构的血液制品严格 分开按血型储存。 第十七条 输血科要认真做好血液制品出入库、核对、 领发的登记,相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贮存的血液制品必须按 A、B、0、朋血型与 品种、入库日期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 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第二十条血液制品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第二十条 融化后未能及时输注的新鲜冰冻血浆或普 通冰冻血浆,可在 4 贮血专用冰箱暂时保存,但不得超
14、过 24 小时,不可再冰冻保存。冷沉淀不宜在室温与 4贮血专 用冰箱保存,更不宜再冷冻。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从贮血专用冰箱取出后应在 30 分钟以内输注;如周围环境温度(室温)超过 25时或血液制 品预计可能在 30 分钟后才开始输注时,应将血液制品保存 在输血科贮血专用冰箱中。 第二十二条 输血科贮血专用冰箱:贮血专用冰箱温度报警装置(声、光报警)须完好,并有 备用电源。当贮血专用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 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4贮血专用冰箱应每周擦拭后消毒 1 次:低温贮血专用 冰箱每月化霜 1 次。贮血专用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 霉菌生长或培养皿
15、(90mm)细菌生长菌落50ml/kg.h:儿童15ml/kg.h ;2、新生儿与婴幼儿换血:3、患者体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冷凝集素。 血液制品加温必须由输血科在专用血液加温器负责操作 并严密观察。 加温时需注意:水温必须控制在 38以下。加温后的血液制品必须尽快输注,不得再保存。 第三十五条 医护人员应在输血开始前、 输血开始时、 输血后 15 分钟、以及输血过程中每半小时一次、输血结束后 4 小时对病人一般表现、体温、脉搏、血压、呼吸频率、液 体出入量等进行监测:并需记录输血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输 注制品的种类和容量。如怀疑输血不良反应需及时处理并详 细记录。记录结果随病历保存备查。 第八
16、章 输血不良反应与相关性疾病处理流程 第三十六条 出现输血不良反应与相关性疾病时应及 时处理: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2、及时报告值班医师及上级医师、输血科值班人员与医 院相关部门,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疑诊病人输血不良反应应做以下核对检 查。疑诊 ABO 与 Rh(D)血型溶血性输血反应:1、二人以上人员共同核对病人临床输血申请单、血袋 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及病史各项内容;2、输血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核对病人及供血者 ABO 血 型、Rh(D) 血型。各自 单独应用保存于冰箱中的病人与供血者 血样、新采集的病人血样、血袋中血样,
17、重新检测 ABO 血型、 Rh(D)血型、不 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病人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 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病人血液,检测血清间接胆红素含量、血浆 结合珠蛋白含量、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 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严密观察直接抗人球蛋 白试验变化情况。5、记录病人出入量,严密观察尿色变化,尽早检测血常 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 应发生后 57 小时测血清间接胆红 素含量。 疑诊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l、每半小时一次,共 2 次,抽取病人血液做细菌学检测;2、由输血科通知供血机构;3、在病人或亲属、医院、供血机构三方共同在场的情况 下,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第三十八条 输血完毕后, 临床输血交叉配血报告单 随病历保存备查。医护人员对有或无输血反应与相关性疾病的病人均应 在病历中详细描述,包括:输血时间、输血量、症状与体征、 诊断与治疗等;病人有输血反应,主治医生应逐项认真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返还输血科保存,并由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部。 第三十九条 输血完毕后,血袋在 26冰箱中保存一 天。输血器材统一交医院无害化处理。必须有签收记录,记 录结果保存两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