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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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辐射场所监测制度(4.17.4.1)具有辐射的设备,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按防护最优化原则定出相应的辐射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监测。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一、 个人监测1.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监测。工作人员可能受到 X 射线照射时,应佩戴相应的个人剂量计。当内辐射可能较大时,应定期进行内照射监测。个人监测结果要逐人计量、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停止辐射工作后 30 年。2. 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需要可对有关人员或少数有代表性的公众成员进行个人监测。3. 工作人员离开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时,应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二、 工作场所监测1.
2、 为检验工作环境在连续操作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要求,鉴别是否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发生,工作场所应进行常规监测。依据辐射源的特点和操作方法,常规监测应对工作场所中饿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以及表面污染水平等进行监测。在可能出现高水平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场合,必须配置可以自动报警的连续监测装置,测量结果连同测量条件、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等一同记录并妥善保存。2. 在实践或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会使工作人员所在环境的剂量当量率发生较大改变的岗位,应进行操作监测。3. 当工作环境安全控制资料不够充分,或操作过程可能出现异常时,应进行特殊监测。三、 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测1. 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根据一般
3、职业医学原则进行。其目的是:评价职工健康情况;提供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确保职工的健康情况在开始从业时和从业期间都能适应工作。2. 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常规医学监督。3. 从事辐射工作前的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医学史的询问,特别是先前的辐射照射史调查;一般医学检查、末梢血化验检查、以及根据工作和健康情况,由负责医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检查。4. 辐射工作从业期间的定期医学检查,内容根据其照类型的程度,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确定,除一般健康检查项目外,尚可追加对辐射照射敏感的检查指标。5. 定期医学检查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如辐射照射情况和工作人员健康情况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需要的话,则可将检查周期缩短或延长。6. 医学检查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学监督记与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一致,保存时间不少于其停止辐射工作后 30 年。7. 授权医疗机构的负责医师依据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对受检人员适应性做出判断,以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都具有安全地执行任务的健康条件。异常受照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从事其本职工作,由授权的医疗机构会同辐射防护部门,考虑其以往照射情况、工作需要、本人技能等情况后,可令其继续从事原任工作;也可改做受照剂量低的辐射工作,乃至调离辐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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