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医院评审医务科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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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1 医 院 功 能 定 位1.1.1 医 院 有 承 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工 作 与 兼 顾 预 防 、保 健 、康 复 功 能 能 力 ,可 提 供 24 小 时 急 危 症 诊 疗 服 务1、有 相 关 功 能 任 务 开 展 的 科 室 、人 员 与 管 理 体 系(1)科 室(2)人 员(3)管 理 体 系2、能 够 24 小 时 提 供 危 急 重 症 诊 疗 服 务 ,必 设 急 诊 内 、外 科(1)24 小 时 提 供 急 症 服 务(2)必 须 设 有 内 、外 科1.1.2 临 床 科 室 一 、二 级 诊 疗 科 目 设 置 、人 员 梯
2、队 、诊 疗 技术 能 力 及 医 技 科 室 设 置 达 到 二 级 标 准1、临 床 一 、二 级 诊 疗 科 目 设 置 与 医 技 科 室 设 置 达 到 二 级标 准(1)检 查 临 床 一 、二 级 诊 疗 科 目 设 置(2)医 技 科 室 设 置 必 须 达 到 二 级 标 准2、人 员 梯 队 配 置 与 诊 疗 技 术 能 力 达 到 二 级 标 准(1)人 员 梯 队 配 置 必 须 达 到 二 级 水 平(2)临 床 科 室 人 员 诊 疗 技 术 能 力 必 须 达 到 二 级 标 准1.1.5 承 担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口 支 援 、培 训 、
3、协 作 等任 务 并 开 展 受 援 工 作1、将 对 口 支 援 任 务 纳 入 院 长 目 标 责 任 制 与 医 院 年 度 工作 计 划 ,有 实 施 方 案 ,有 专 人 负 责(1)纳 入 院 长 目 标 计 划(2)相 关 实 施 方 案(3)专 人 负 责2、对 政 府 安 排 的 人 才 培 训 等 指 令 性 任 务 ,有 相 关 制 度 、培 训 方 案 和 具 体 保 障 措 施(1)相 关 制 度(2)培 训 方 案(3)保 障 措 施3、至 少 与 1 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或 乡 镇 卫 生 院 建 立 长期 稳 定 的 协 作 机 制 ,形 成 分
4、 级 医 疗4、接 受 三 甲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利 用 受 援 进 一 步 提 高管 理 与 服 务 能 力 ,制 定 长 期 受 援 计 划 并 组 织 落 实1.1.6 实 施 双 向 转 诊 制 度1、有 双 向 转 诊 制 度(1)需 要 医 务 科 制 定 相 关 制 度2、有 明 确 的 双 向 转 诊 流 程 并 开 展 转 诊 服 务(1)需 要 医 务 科 制 定 相 关 转 诊 流 程 ,由 需 要 转 诊 科 室 根据 相 关 规 定 开 展 转 诊 工 作1.3 临 床 医 学 教 育 与 科 研1.3.1 教 学 部 门 和 人 员 配 置 满 足
5、教 学 要 求1、有 专 门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有 教 学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规 划 ,有 专 职 管 理 人 员(1)教 学 管 理 部 门(2)教 学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规 划(3)专 职 管 理 人 员1.3.2 能 够 承 担 相 应 的 临 床 医 学 教 学 任 务1、有 承 担 医 学 院 校 教 学 实 习 条 件 和 能 力(1)条 件(2)能 力1.3.3 实 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1、有 系 统 、规 范 的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培 训条 件 和 资 金 支 持(1)培 训 规 划(
6、2)实 施 方 案(3)培 训 条 件(4)资 金 支 持2、有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方 案 组 织 落 实 和 质 量 监 督 评 估(1)方 案 组 织 落 实(2)质 量 监 督 评 估1.3.4 指 导 和 培 训 下 级 医 院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提 高 诊 疗 水 平 ,推 广 适 宜 卫 生 技 术1、积 极 参 与 “万 名 医 师 支 援 农 村 卫 生 工 程 ”、“城 市 社 区和 农 村 卫 生 人 员 培 训 项 目 ”等 支 援 工 作 ,并 有 计 划 选 派 医务 人 员(1)参 与 农 村 医 疗 支 援 工 作(2)有 计 划 选 派 医 务 人
7、员2、有 相 应 的 培 训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培 训 条 件 ,接 受 下 级医 疗 机 构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修 ,不 少 于 10 人 /年(1)培 训 规 划(2)实 施 方 案(3)培 训 条 件(4)下 级 医 疗 机 构 进 修 人 员 10 人 /年1.3.5 支 持 本 院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调 查 研究1、有 制 度 、经 费 支 持 开 展 本 区 域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调研 ,并 取 得 成 果(1)制 度 、经 费(2)开 展 本 区 域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调 研(3)取 得 成
8、果二 、医 院 服 务2.1 优 化 诊 疗 服 务2.1.5 入 院 与 出 院 、诊 断 与 治 疗 、转 科 与 转 院 等 流 程 合 理 、便 捷1、入 院 与 出 院 、诊 断 与 治 疗 、转 科 与 转 院 等 连 续 性 诊疗 服 务 流 程 合 理 、便 捷(1)入 院 与 出 院(2)诊 断 与 治 疗(3)转 科 与 转 院2、有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优 先 处 置 的 制 度 和 程 序(1)制 度(2)程 序2.2 保 障 患 者 合 法 权 益2.2.1 能 够 提 供 多 层 次 医 疗 服 务 ,满 足 患 者 不 同 层 次 的 需求1、设 有 普 通
9、门 诊 、专 科 门 诊 和 专 家 门 诊 ,住 院 部 设 有 单人 间 、双 人 间 、多 人 间 ,设 有 特 殊 病 房 与 普 通 病 房(1)普 通 门 诊 、专 科 门 诊 和 专 家 门 诊(2)住 院 部 :单 人 间 、双 人 间 、多 人 间 ,设 有 特 殊 病 房 与 普通 病 房2、医 院 无 拒 诊 情 况(1)不 能 拒 诊2.2.2 尊 重 和 维 护 患 者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隐 私 权 、选 择 权 等权 利 ,医 院 有 制 度 保 障 患 者 充 分 了 解 其 权 利1、开 展 实 验 性 临 床 医 疗 (临 床 人 体 模 型 试 验
10、)应 严 格 遵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有 审 核 管 理 程 序 ,并 征 得 患 者 的 书面 同 意(1)遵 守 相 关 规 定(2)审 核 管 理 程 序(3)患 者 书 面 同 意2、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医 护 人 员 应 以 有 效 沟 通 方 式 交 待 病情 、治 疗 方 式 等 诊 疗 相 关 信 息 ,说 明 内 容 有 记 录 ,并 履 行书 面 同 意 手 续 ;门 诊 诊 疗 室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接 诊 空 间 ;医 学影 像 检 查 中 ,为 患 者 提 供 更 衣 服 务 设 施 ;查 体 、行 心 电 图 、超 声 等 检 查 时 要 保
11、 护 患 者 稳 私 ;医 务 人 员 检 查 异 性 患 者时 ,有 患 者 家 属 或 其 他 医 务 人 员 在 场(1)医 患 有 效 沟 通 、书 面 同 意 手 续(2)门 诊 独 立 接 诊 空 间(3)辅 检 科 室 保 护 患 者 隐 私(4)检 查 异 性 有 第 三 者 在 场3、在 不 违 反 医 疗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患 者 有 选 择 诊 疗 方 式的 权 利(1)患 者 有 选 择 的 权 利2.2.3 建 立 并 落 实 医 患 沟 通 制 度1、建 立 并 落 实 医 患 沟 通 制 度 ,主 动 加 强 与 患 者 的 沟 通交 流(1)医 患 沟
12、通 制 度(2)加 强 医 患 交 流2、定 期 召 开 座 谈 会 及 落 实 患 者 反 馈 意 见(1)座 谈 会(2)患 者 反 馈 意 见3、组 织 开 展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的 理 念 教 育 与 技 能 培 训(1)理 念 教 育(2)技 能 培 训2.3 医 德 医 风 与 医 院 文 化2.3.6 严 禁 推 诿 、拒 诊 患 者 。1、落 实 首 诊 负 责 制 ,有 责 任 追 究 制 度(1)首 诊 负 责 制(2)责 任 追 究 制三 、患 者 安 全 目 标3.3 严 格 执 行 手 术 安 全 核 查3.3.2 择 期 手 术 术 前 管 理 及 评 估1、
13、有 围 手 术 期 管 理 制 度 与 可 执 行 的 工 作 流 程(1)围 手 术 期 管 理 制 度(2)工 作 流 程2、术 前 检 查 与 评 估 工 作3、手 术 医 师 均 知 晓 ,对 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考 核 ,并 监 督 执行 情 况3.3.3 有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手 术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与 可 执 行 的 工作 流 程1、有 切 实 可 行 的 手 术 核 查 、风 险 评 估 制 度(1)手 术 核 查 制 度(2)风 险 评 估 制 度2、严 格 执 行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制 度 规 定 ,手 术 医 师 、麻 醉医 师 、巡 回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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