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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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 36 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省编办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健全服
2、务网络,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单位。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政府给予支持。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县(市、区)统筹管理,也可实行县(市、区)、镇共管,以县或镇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 按照区域卫生科学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人口多、地域广的乡镇可将撤并后卫生院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点。乡镇卫生院应按照精简、
3、效能、规范的原则设置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 范为 XX 县(市、区)XX 镇(乡)卫生院或 XX 镇 (乡)中心卫生院。 对于规模和服务人口都较大的乡镇卫生院,现使用的“XX 医院”名称已被当地居民广泛接受的,可保留作为乡镇卫生院的第二名称增挂牌子。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二)协助本级政府制订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中医的基本诊疗服务和医学康复、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基本职业卫生、慢性病
4、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四)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五)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六)指导辖区内诊所、卫生站(室)业务工作,对村医和村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七)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即时补偿结算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及服务;(八)协助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任务;(九)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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