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do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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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 号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037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199930 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0113 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范围和对象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以及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必须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驻地在成都市六城区以外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驻地单位)和中央驻川单位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二、管理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省本级医疗保险工作,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疗保险中心)负责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
3、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进行监督管理。三、调整省驻地单位医疗保险费的管理体制按照理顺关系、合理负担的原则,原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体制规定由所在地管理并负担的省驻地单位,其医疗保险费按当地标准上划省管理。具体划转标准和基数的核定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医疗保险经费由省财政参照单位所在地标准、单位财务体制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分别核定补助,纳入部门预算,由单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四、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省直单位每年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
4、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 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直机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直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单位财务体制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单位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安排,今后财政部门不再单独安排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原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中央驻川单位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直单位由省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人各部门预算,由各单位按规定向省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单位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自行筹集并按规
5、定的标准向省医疗保险中心缴纳;中央驻川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下列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
6、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人平 470 元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并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解决,由单位直接缴医疗保险中心统管理。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三年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上述规定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和管理,严格照川办发2000113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也不得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其他社会保
7、险基金。(三)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工和退休人员年人平 150 元缴纳,由省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管理。门诊补充医保险费由单位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安排。(四)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定。(五)垫底资金。为保证省本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2000 年底前,人单位一次性向省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参保人员本人一个月工资收人或一个退休金,作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时的垫底资金。所需资金由单位预算外金或单位自有资金安排。(六)列支渠道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四川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社199959 号)的规定执行。政机
8、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 “社会保障费”支出。单位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垫底资金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列支。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核互不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一)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 2%和用人单位缴纳的 5%的一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2%十本人实足周岁年龄系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的 2%从单位缴费中划人,计人基数为本人退休金,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9、接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其中,50 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年龄系数为 0.02%;50 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龄系数为 0.035%。本人实足周岁按每季度首月 l 日前已满足周岁计算 。2、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计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3、2000 年底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的垫底资金计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及其利息属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但 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二)统筹基金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费接上述规定计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后,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六、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费用的支付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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