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科放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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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科放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我院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1. 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救原则; (3)生命第一的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2. 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3)
2、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4)除上述工作外,防护检测人员还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迅速确定现场的辐射强度及影响范围,划出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根据现场辐射程度,决定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时间。 协助和指导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及个人剂量仪。对严重剂量事故,应尽可能记下现场辐射强度和有关情况。并对现场重复测量,估计当事人所受剂量,根据受照剂量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进行医学处理或治疗。 各种事故处理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区卫生局报告。 3. 放射性事故的调查: (1)本单位发生重大放射性事故后,应立即成立由放射科第一负责人为组长的,有工会负责人和总务科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恢复工作组。 (2)调查组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和人员伤害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记录妥善保管。 (3)配合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编写、上报事故报告书方面的工作,同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的相关事宜。 4.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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