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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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床位
2、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1) 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2) 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4、 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
3、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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