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二科医生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及民族风俗习惯知识培训及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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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二科医生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及民族风俗习惯知识培训及考核表1、 培训内容: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一、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三)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师及护士的姓名;(四)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
2、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五)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二、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师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师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三、医务人员应尊重
3、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或其监护人、授权人同意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患者病情、身世、生活状况、生理缺陷、与疾病相关的特殊生活经历等相关隐私情况。(二)在进行医疗护理检查时若需暴露身体部位,应征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对年长患儿,应视情况,在保证正常医疗、护理操作进行的前提下对患儿的身体隐私部位进行适当的保护。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
4、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四)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时例外)。(五)医护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嘲弄。(六)抢救病人时也需要体现隐私保护。(七)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予以尊重、保护及充分配合和满足,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四、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
5、诉;(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五、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二)进行
6、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三)告知对象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
7、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
8、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二)患者入院时告知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 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3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疗方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劣,供患者选择。4应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有关事项。(三)治疗过程中的告知1 治疗过程
9、中的常规告知(1)以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师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3)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4)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患者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5)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
10、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2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仪器检查前告知: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患者或家属若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医师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将告知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医患双方签署拒绝检查(治疗)协议;3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患者入院后,虽经治疗病情仍持续加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主管或值班医师(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及时告知家属,并向他们说明病情演变或变化的可能原因、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要充分讲明预后,争取家属了解和理解,同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并征得家属做知情签字;4输血前告知:输血
11、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当在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进行。输血前,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或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使用血液与血制品的必要性,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医疗风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使患者或家属理解。同意或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为证;5术前履行知情同意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并有告知记录。 (四)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1术前、术中、术后谈话:任何手术或有创检查(无论大小)操作之前,均应征得患者或家属、授权委托人同意,由术者与患者及家属进行详细的术前谈话,内容包括手术或有创检查的手术指征、必要性、预期效果、可能的风险及并发症,预计的费用(常规下或发生意外时)、高值
12、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法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术中患者出现危急情况时,如果术者不能下台交待病情,应由一助或参加手术的高年资医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准确地向患者直系亲属告知病情及改变手术方式的原因,在征得患者家属理解同意签字后方可改变手术方式,术后术者应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中补签字。手术或有创检查后,医师应将术后或有创检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注意事项,详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肿瘤手术应以病理诊断为决定手术方式的依据。根据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需要调整手术方式的,在手术前要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结果记录于病历中。2麻醉前、后谈话:手术麻醉前
13、,麻醉医师应亲自诊视患者,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拟采取的麻醉方式及依据,麻醉中或麻醉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意外,术后镇痛风险、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并存放于病历中。手术后,麻醉医师应亲自护送患者回病区,做好与病区医护人员的交接,并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注意事项详细向家属告知,且应在病程记录中做好告知记录(包括:接受告知人及其理解程度,必要时由其签字)。(五)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方法告知医师不仅应告知患方被推荐的检查或治疗信息,还应告知可供选择的诊治方案信息。具体包括:1有无可替换的医疗措施。2可替代医疗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3可
14、替代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4可替代医疗措施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5不采取此替代医疗措施的理由。(六)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1患者经过治疗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改变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解释改变的依据与理由,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记录在案;2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须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进行;(七)费用方面的告知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费用,特别是医疗保险的自费项目。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费用的高低差异。(八)死亡患者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患者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律规定需要行尸检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四、知情同意告知的方法(一)如实告
15、知,充分告知。对患者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情况,也应如实地向患者或家属说明。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二)要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由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个体病情发展的不可预知性,医师的告知不可能是绝对无误的。 (三)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患者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应按告知免除或补充告知的办法处理。 (四)对患者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患者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凡可能增加患者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患者本人
16、。 (五)通俗告知,明确告知。对患者的告知,应尽可能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如遇某些说地方语言的患者,医患双方直接交流有困难,应当设法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医患双方准确了解彼此表达的意愿,避免发生误解。(六)对患者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条理,鼓励患者提出自己的疑惑,尽可能地解答患者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患者的告知。(七)对患者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 (八)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患者,医师应亲自与患者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子女的同意与患者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
17、医师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患者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师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九)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患者,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师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师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同意的方法。(十)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师的治疗决策时,医师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师的科学决策。(十一)对患者的告知谈话,一般的入院、诊疗由主管医师、护士进行;特殊诊疗、用药
18、、检查等由科主任或医疗组长进行;危重、疑难、大手术由科主任进行;有医疗纠纷的告知谈话要有医务部人员参加。五、知情同意告知的免除 (一)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告知义务。(二)免除知情同意告知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院总值班,应当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负责人(分管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夜间及节假日为医院总值班人员)批准。(三)免除的知情同意告知,在病情好转后或其他情况变化后,应向患者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六、知情同意签字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是患者或家属(代理人)在知情的前提和条件下,对拟实施的特殊诊疗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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