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周承五金有限公司、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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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江阴市周承五金有限公司、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由】刑事案由【法院】基层法院【地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09-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江阴市周承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东街69号。诉讼代表人徐某某,江阴市周承五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承某,江阴市周承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
2、书指控被告单位江阴市周承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承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被告人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承某于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从无锡市峰舟远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吉源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江阴市周承五金有限公司虚开了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95320.69元。上述发票均已由被告单位乐税网( http:/ )邮箱: J用于申报抵扣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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