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组通2011年6号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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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通字20116号文件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为加强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的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干部和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月25日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
2、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干部和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部和人才援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以下简称援疆干部和人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选派计划,从内地有关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等选派到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工作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章管理权限与方式第三条干部和人才援疆工作的中央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干部和人才对口援疆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审批选派计划,指导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管理
3、工作。第四条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与新疆共同管理,以新疆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援疆干部和人才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各受援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疆干部和人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新疆各级党委(党组)应把援疆干部和人才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干部和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为援疆干部和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与援疆干部和人才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六条援疆干部和人才派出单
4、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及时掌握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的工作表现和思想动态。对口援疆省市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和补充工作力量,做好对援疆干部和人才的管理。第七条援疆干部领队和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应切实加强援疆干部和人才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协助受援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援疆干部和人才进行日常管理。第三章选派与轮换第八条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后、新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汇总,提出需求计划。中央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派出单位组织
5、人事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和轮换工作。非垂直管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单独向对口援疆省市相关部门下达选派计划;确需选派的,应纳入到中央主管部门援疆干部和人才选派计划统筹考虑。追加或调整援疆干部和人才计划,应由新疆自治区或兵团党委组织部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九条援疆干部和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担任地厅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和
6、人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援疆干部领队和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带队伍、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干部担任。县市委书记,应选派政治素质好、驾驭全局能力强、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有县乡领导工作经历、业绩比较突出的干部担任。第十条援疆干部和人才在新疆担任党政职务的,在疆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多时间,任县市委书记的,在疆工作时间为5年;专业技术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一般为一年半左右。第十一条援疆干部和人才的轮换,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的部署进行,原则上实行同步进行、骨干提前进入的办法。援疆干部领队、对口援疆省市
7、前方指挥部总指挥和援疆县市委书记等应提前进疆,为工作顺利交接做好准备。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援疆工作返回原工作单位的,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商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鼓励表现优秀的援疆干部和人才延长援疆工作时间或调入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工作。延长援疆工作时间一般应按批次轮换。延长援疆工作时间或调入新疆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党委组织部根据受援地区、单位意见,商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援疆期满返回的干部和人才,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派出
8、单位负责安排。在原工作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一般不安排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在疆期间表现优秀、符合任职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拔使用。专业技术干部和人才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原工作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或破产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各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援疆干部和人才轮换结束后及时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及职务,并在轮换结束3个月内,将工作安排情况抄报中央主管部门。第四章职务任免第十五条援疆干部和人才进疆后的职务任命,由新疆当地党委(党组)依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选派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任职通知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第十六条援疆干部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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