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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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三 级 医 院 评 审 标 准(2 0 2 2 年 版)2三 级 医 院 评 审 标 准(2 0 2 2 年 版)说 明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评 审 标 准(2 0 2 0 年 版)公 布 实 施 两 年以 来,在 指 导 各 地 加 强 评 审 标 准 管 理、规 范 评 审 行 为、引 导医 院 自 我 管 理 和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为指 导 各 地 持 续 做 好 医 院 评 审 工 作,保 障 医 院 评 审 标 准 与 现 行管 理 政 策 的 一 致 性,充 分 发 挥 医 院 评 审 标 准 在 推 动 医 院 加 强内 部
2、 管 理、提 升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等 方 面 的 作 用,我 委 对 三级 医 院 评 审 标 准(2 0 2 0 年 版)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进 行 了“更 新式”的 修 订,在 保 持 标 准 主 体 内 容 不 变 的 基 础 上,补 充 或 更新 了 近 2 年 来 国 家 新 发 布 的 政 策 要 求,并 根 据 行 业 发 展,对部 分 通 用 术 语 和 编 码 进 行 了 修 订 和 完 善。本 标 准 共 3 个 部 分 1 0 7 节,设 置 3 6 4 条 标 准 和 监 测 指 标。适 用 于 三 级 医 院,二 级 医 院 可 参 照 使 用。第
3、 一 部 分 为 前 置 要 求 部 分。共 设 3 节 2 5 条 评 审 前 置 条款。医 院 在 评 审 周 期 内 发 生 一 项 及 以 上 情 形 的,延 期 一 年 评审。延 期 期 间 原 等 次 取 消,按 照“未 定 等”管 理。旨 在 进 一步 发 挥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对 于 推 动 医 院 落 实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度要 求 和 改 革 政 策 的 杠 杆 作 用。第 二 部 分 为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与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数 据 部 分。共设 8 0 节 1 5 4 条 监 测 指 标。内 容 包 括 医 院 资 源 配 置、质 量、3安
4、 全、服 务、绩 效 等 指 标 监 测、D R G 评 价、单 病 种 和 重 点 医疗 技 术 质 控 等 日 常 监 测 数 据,数 据 统 计 周 期 为 全 评 审 周 期。本 部 分 在 评 审 综 合 得 分 中 的 权 重 不 低 于 6 0%。指 导 各 地 深 入推 进 以 日 常 行 为、客 观 指 标、定 量 评 价 为 主 的 评 审 工 作 模 式。引 导 医 院 重 视 日 常 质 量 管 理 和 绩 效,减 少 突 击 迎 检 冲 动。各省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信 息 化 程 度 和 相 关 数 据 监 测 基 础 性 工 作 情况,酌 情 调 整 相 关
5、数 据 监 测 内 容 和 范 围,所 占 权 重 不 变。对于“第 四 章 单 病 种(术 种)质 量 控 制 指 标”和“第 五 章 重点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质 量 控 制 指 标”,各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部 门 可 根 据 评 审 医 院 级 别、类 别 选 择 部 分 相 关 病 种(术 种)纳 入 评 审 内 容。其 中 限 制 类 医 疗 技 术 仅 限 于 开 展 此 类 技 术 的医 院,未 开 展 的 不 纳 入 评 审 范 围。第 三 部 分 为 现 场 检 查 部 分。共 设 2 4 节 1 8 5 条。用 于 对三 级 医 院 实 地 评 审
6、以 及 医 院 自 我 管 理 和 持 续 改 进。本 部 分 在评 审 综 合 得 分 中 的 权 重 不 高 于 4 0%。本 标 准 中 引 用 的 疾 病 名 称 与 I C D-1 0 编 码 采 用 我 委 发 布的 疾 病 分 类 与 代 码 国 家 临 床 版 2.0(国 卫 办 医 函 2 0 1 9 3 7 1 号)。手 术 名 称 与 I C D-9-C M-3 编 码 采 用 我 委 发 布 的 手术 操 作 分 类 代 码 国 家 临 床 版 2.0(国 卫 办 医 函 2 0 1 9 3 7 1号)。4第 一 部 分 前 置 要 求 依 法 设 置 与 执 业 公
7、益 性 责 任 和 行 风 诚 信 安 全 管 理 与 重 大 事 件一、依 法 设 置 与 执 业(一)医 院 规 模 和 基 本 设 置 未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所 要 求 的 医 院 标 准。(二)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与 健 康 促 进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伪 造、变 造、买 卖、出 租、出 借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医 院 命 名 不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管 理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未 按 时 校 验、拒 不 校 验 或 有 暂缓 校
8、 验 记 录,擅 自 变 更 诊 疗 科 目 或 有 诊 疗 活 动 超 出 诊 疗 科 目登 记 范 围;政 府 举 办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其 他 组 织 投 资 设 立 非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举 办 营 利 性医 疗 卫 生 机 构;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外 出 租、承 包 医 疗 科 室;公立 医 院 承 包、出 租 药 房,向 营 利 性 企 业 托 管 药 房,以 任 何 形式 开 设 营 利 性 药 店;非 营 利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向 出 资 人、举 办者 分 配 或 变 相 分 配 收 益
9、。(三)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条 例 护 士 条 例,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工 作。5(四)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医 疗 器 械监 督 管 理 条 例,违 法 违 规 采 购 或 使 用 药 品、设 备、器 械、耗 材 开 展 诊 疗 活 动,造 成 严 重 后 果;未 经 许 可 配 置 使 用 需 要准 入 审 批 的 大 型 医 用 设 备。(五)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未 取 得 母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证
10、开 展 相 关 母 婴 保 健 技 术。(六)违 反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买 卖 人 体 器 官 或 者从 事 与 买 卖 人 体 器 官 有 关 的 活 动,未 经 许 可 开 展 人 体 器 官 获取 与 移 植 技 术。(七)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非 法 采 集 血 液,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血 液,出 售 无 偿 献 血 的 血 液。(八)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生 物 安 全 法,造 成 传 染 病 传 播、流 行 或 其 他 严 重后 果;或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11、 事 件,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情 节 严 重;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或 监 督 执 法 机 构 近 两 年 来 对 其 进 行 传 染病 防 治 分 类 监 督 综 合 评 价 为 重 点 监 督 单 位(以 两 年 来 最 近 一次 评 价 结 果 为 准)。(九)违 反 医 疗 纠 纷 预 防 和 处 理 条 例 医 疗 事 故 处理 条 例,篡 改、伪 造、隐 匿、毁 灭 病 历 资 料,造 成 严 重 后果。(十)违 反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将 未 通 过技 术 评 估 与 伦 理 审 查 的 医 疗 新 技 术、禁 止 类 医 疗 技 术
12、 应 用 于临 床,造 成 严 重 后 果。6(十 一)违 反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易 制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处 方 管 理 办 法,违 规 购 买、储 存、调剂、开 具、登 记、销 毁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使 用 未取 得 处 方 权 的 人 员 或 被 取 消 处 方 权 的 医 师 开 具 处 方,造 成 严重 后 果。(十 二)违 反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未 取 得 放 射 诊 疗许 可 从 事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或 未 履 行 其 他 法 定 职 责,造 成 严 重 后果。(十 三)违 反 中
13、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未 依法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 职 业 病 诊 断、未 依 法 履 行 职 业 病 与 疑似 职 业 病 报 告 等 法 定 职 责,造 成 严 重 后 果。(十 四)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医 疗 广 告 管理 办 法,违 规 发 布 医 疗 广 告,情 节 严 重。(十 五)其 他 重 大 违 法、违 规 事 件,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情节 严 重。二、公 益 性 责 任 和 行 风 诚 信(一)应 当 完 成 而 未 完 成 对 口 支 援、中 国 援 外 医 疗 队、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医
14、疗 救 援、公 共 卫 生 任 务 等 政 府 指 令 性 工 作。(二)应 当 执 行 而 未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分 级 诊 疗政 策。(三)医 院 领 导 班 子 发 生 3 起 以 上 严 重 职 务 犯 罪 或 严 重违 纪 事 件,或 医 务 人 员 发 生 3 起 以 上 违 反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员 廉 洁 从 业 九 项 准 则 的 群 体 性 事 件(3 人/起),造 成 重7大 社 会 影 响。(四)发 生 重 大 价 格 或 收 费 违 法 事 件,以 及 恶 意 骗 取 医保 基 金。(五)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15、 医 疗 质 量 管 理办 法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和 相 关 行 为 规 范 相 关 要 求,提 供、报 告 虚 假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等 医 疗 服 务 信 息、统 计 数 据、申 报 材料 和 科 研 成 果,情 节 严 重。三、安 全 管 理 与 重 大 事 件(一)发 生 定 性 为 完 全 责 任 的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或 直 接 被 卫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判 定 的 重 大 医 疗 事 故。(二)发 生 重 大 医 院 感 染 事 件,造 成 严 重 后 果。(三)发 生 因 重 大 火 灾、放 射 源 泄 漏、有 害 气 体 泄 漏 等被 通 报 或 处
16、 罚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四)发 生 瞒 报、漏 报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事 件 的 行 为。(五)发 生 大 规 模 医 疗 数 据 泄 露 或 其 他 重 大 网 络 安 全 事件,造 成 严 重 后 果。8第 二 部 分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与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数 据 资 源 配 置 与 运 行 数 据 指 标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与 医 院 质 量 安 全 指 标 重 点 专 业 质 量 控 制 指 标 单 病 种(术 种)质 量 控 制 指 标 重 点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质 量 控 制 指 标第 一 章 资 源 配 置 与 运 行 数 据
17、指 标数 据 来 源:1.卫 生 资 源 统 计 年 报 及 相 关 报 表一、床 位 配 置(一)核 定 床 位 数(二)实 际 开 放 床 位 数(三)床 位 使 用 率二、卫 生 技 术 人 员 配 备(一)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与 开 放 床 位 数 比(二)全 院 护 士 人 数 与 开 放 床 位 数 比9(三)病 区 护 士 人 数 与 开 放 床 位 数 比(四)医 院 感 染 管 理 专 职 人 员 数 与 开 放 床 位 数 比(五)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与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比三、相 关 科 室 资 源 配 置(一)急 诊 医 学 科
18、1.固 定 急 诊 医 师 人 数 占 急 诊 在 岗 医 师 人 数 的 比 例2.固 定 急 诊 护 士 人 数 占 急 诊 在 岗 护 士 人 数 的 比 例(二)重 症 医 学 科1.重 症 医 学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占 医 院 开 放 床 位 数 的 比 例2.重 症 医 学 科 医 师 人 数 与 重 症 医 学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比3.重 症 医 学 科 护 士 人 数 与 重 症 医 学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比(三)麻 醉 科1.麻 醉 科 医 师 数 与 手 术 间 数 比2.麻 醉 科 医 师 数 与 日 均 全 麻 手 术 台 次 比3.麻 醉 科 医 师
19、 和 手 术 科 室 医 师 比4.手 术 间 麻 醉 护 士 与 实 际 开 放 手 术 台 的 数 量 比(四)中 医 科1.中 医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占 医 院 开 放 床 位 数 的 比 例2.中 医 科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人 数 与 中 医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比3.中 医 科 护 士 人 数 与 中 医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比(五)康 复 医 学 科1.康 复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占 医 院 开 放 床 位 数 的 比 例1 02.康 复 科 医 师 人 数 与 康 复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比3.康 复 科 康 复 师 人 数 与 康 复 科 开 放 床
20、 位 数 比4.康 复 科 护 士 人 数 与 康 复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比(六)感 染 性 疾 病 科1.固 定 医 师 人 数 占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在 岗 医 师 人 数 的 比 例2.固 定 护 士 人 数 占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在 岗 护 士 人 数 的 比 例3.感 染 性 疾 病 科 开 放 床 位 数 占 医 院 开 放 床 位 数 的 比 例4.可 转 换 感 染 性 疾 病 床 位 数 占 医 院 开 放 床 位 数 的 比 例四、运 行 指 标(一)相 关 手 术 科 室 年 手 术 人 次 占 其 出 院 人 次 比 例(二)开 放 床 位 使 用 率
21、(三)人 员 支 出 占 业 务 支 出 的 比 重五、科 研 指 标(一)新 技 术 临 床 转 化 数 量(二)取 得 临 床 相 关 国 家 专 利 数 量第 二 章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与 医 院 质 量 安 全 指 标数 据 来 源:(1)国 家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信 息 网(N C I S)(2)全 国 医 院 质 量 监 测 系 统(H Q M S)(3)各 省 级 相 关 数 据 收 集 系 统1 1一、医 疗 服 务 能 力(一)收 治 病 种 数 量(I C D-1 0 四 位 亚 目 数 量)(二)住 院 术 种 数 量(I C D-9-C M-3
22、四 位 亚 目 数 量)(三)D R G-D R G s 组 数(四)D R G-C M I(五)D R G 时 间 指 数(六)D R G 费 用 指 数二、医 院 质 量 指 标(一)年 度 国 家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目 标 改 进 情 况(二)患 者 住 院 总 死 亡 率(三)新 生 儿 患 者 住 院 死 亡 率(四)手 术 患 者 住 院 死 亡 率(五)住 院 患 者 出 院 后 0-3 1 天 非 预 期 再 住 院 率(六)手 术 患 者 术 后 4 8 小 时/3 1 天 内 非 预 期 重 返 手 术 室再 次 手 术 率(七)I C D 低 风 险 病 种 患 者
23、 住 院 死 亡 率(第 一 诊 断 为 以下 编 码 的 患 者,可 以 同 时 存 在 其 他 诊 断)1 1 5 个 低 风 险 病 种 I C D-1 0(2 0 1 9 v 2.0)编 码 如 下:序号I C D-1 0编 码 类 目病 种 名 称1 A 1 8 其 他 器 官 的 结 核2 B 0 0 疱 疹 病 毒 单 纯 疱 疹 感 染1 23 B 0 2 带 状 疱 疹4 B 0 8其 他 以 皮 肤 和 粘 膜 损 害 为 特 征 的 病 毒 性感 染,不 可 归 类 在 他 处 者5 B 1 8 慢 性 病 毒 性 肝 炎6 C 7 3 甲 状 腺 恶 性 肿 瘤7 D
24、1 3 消 化 系 统 其 他 和 不 明 确 部 位 的 良 性 肿 瘤8 D 1 6 骨 和 关 节 软 骨 良 性 肿 瘤9 D 1 7 良 性 脂 肪 瘤 样 肿 瘤1 0 D 1 8 血 管 瘤 和 淋 巴 管 瘤,任 何 部 位1 1 D 2 4 乳 房 良 性 肿 瘤1 2 D 2 5 子 宫 平 滑 肌 瘤1 3 D 2 7 卵 巢 良 性 肿 瘤1 4 D 3 6 其 他 和 未 特 指 部 位 的 良 性 肿 瘤1 5 D 5 0 缺 铁 性 贫 血1 6 D 6 9 紫 癜 和 其 他 出 血 性 情 况1 7 E 0 5 甲 状 腺 毒 症(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25、症)1 8 E 0 7 甲 状 腺 的 其 他 疾 患1 9 E 1 0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2 0 E 1 1 非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2 1 G 4 0 癫 痫2 2 G 4 5 短 暂 性 大 脑 缺 血 性 发 作 和 相 关 的 综 合 征2 3 H 0 2 眼 睑 的 其 他 疾 患1 32 4 H 1 1 结 膜 的 其 他 疾 患2 5 H 2 5 老 年 性 白 内 障2 6 H 2 6 其 他 白 内 障2 7 H 3 3 视 网 膜 脱 离 和 断 裂2 8 H 4 0 青 光 眼2 9 H 8 1 前 庭 功 能 疾 患3 0 H 9 1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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