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 年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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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三 级 医 院 评 审 标 准(2 0 2 2 年 版)实 施 细 则一、细 则 说 明总体要求一、评 审 结 果 各 等 次 总 得 分 要 求 和 第 二 部 分 得 分 要 求 由各 省(区、市)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确 定。二、第 二 部 分 分 数 在 整 个 评 审 分 数 的 权 重 占 比 不 低 于6 0%。三、评 审 结 果 判 定 为 甲 等 的,第 三 部 分 得 分 不 能 低 于 9 0%;判 定 为 乙 等 的,第 三 部 分 得 分 不 能 低 于 8 0%;判 定 为 丙 等 的,第 三 部 分 得 分 不 能 低 于 7 0%。第一部分:前置要求
2、(一)评 审 周 期 为 四 年,医 院 在 评 审 周 期 内 发 生 一 项 及以 上 情 形 的,延 期 一 年 评 审。延 期 期 间 原 等 次 取 消,按 照“未定 等”管 理。(二)省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医 院 提 交 的 评审 申 请 材 料 后,向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公 开 征 询 参 评 医 院 是 否 存在 违 反 前 置 要 求 的 情 况,征 询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一、指 标 选 择 原 则(一)维 度 全 面。数 据 应 当 包 括 质 量、安 全、能 力、
3、效2率、运 行 等 多 个 维 度。(二)专 科 均 衡。对 于 综 合 医 院,1 8 个 重 点 专 业 质 量 控制 指 标 和 5 3 个 单 病 种(术 种)质 量 控 制 标 准,要 尽 可 能 纳入。(三)基 础 优 先。优 先 选 择 本 省 数 据 基 础 较 好 的 指 标。(四)体 量 适 宜。指 标 的 数 量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本 版 标 准 的6 0%。(五)重 点 突 出。开 展 限 制 类 技 术、人 体 捐 献 器 官 获 取和 移 植 技 术 的 医 院,必 须 纳 入“重 点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相关 质 控 指 标;提 供 国 家 医
4、疗 质 量 安 全 改 进 目 标 相 关 医 疗 服 务的 医 院,必 须 将 国 家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改 进 目 标 全 部 纳 入。(六)动 态 调 整。根 据 本 省 情 况 动 态 调 整,适 当 增 加 或减 少 相 关 指 标,但 同 时 要 满 足 第 四 点 要 求。二、数 据 采 集 原 则(一)指 标 数 据 采 集 为 全 评 审 周 期。(二)行 业 政 策 在 评 审 周 期 内 发 布 的,数 据 从 政 策 发 布的 第 二 年 完 整 取 值,当 年 不 计 入 统 计。(三)按 日、月、季 获 取 的 数 据,采 用 均 值 计 算 当 年 的年 度
5、 数 据。按 年 度 获 取 的 数 据,直 接 采 用。(四)需 要 将 同 一 指 标 不 同 年 份 的 多 个 数 据 合 并 作 为 评审 采 信 数 据 时,按 照 以 下 规 则:1.规 模 类 和 配 比 类,中 位 数 和 最 后 一 年 的 数 据 必 须 达 标。2.连 续 监 测 指 标,数 据 趋 势 呈 与 管 理 目 标 方 向 一 致 的 或3呈 波 动 型 的,采 用 中 位 数 或 平 均 数;数 据 趋 势 呈 与 管 理 目 标方 向 相 反 的,采 用 最 差 的 数 据。三、评 分 规 则(一)规 模 类 和 配 比 类 指 标。执 行“全 或 无”
6、规 则,比如“护 床 比”,达 到 标 准 予 以“给 分”(或“满 分”),否 则 计“零 分”。(二)连 续 监 测 指 标,按 照“区 间 赋 分 兼 顾 持 续 改 进”原 则 给 分。四、数 据 核 查 原 则(一)现 场 检 查 时,应 当 对 本 部 分 数 据 进 行 复 核,复 核数 据 比 例 不 少 于 医 院 上 报 数 据 的 2 0%。(二)医 院 应 当 根 据 现 场 评 审 专 家 组 的 要 求,按 照 数 据核 查 准 备 指 引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备 查。(三)医 院 提 供 值 与 核 查 真 实 值 差 距 在 1 0%以 上(含 正负)、无
7、法 提 供 原 始 数 据 或 被 评 审 专 家 组 认 定 为 虚 假 数 据 的均 视 为 错 误 数 据。(四)所 有 错 误 数 据,应 当 按 核 查 后 的 数 据 结 果 再 次 计算。并 根 据 错 误 数 据 占 现 场 核 查 数 据 总 数 百 分 比,按 下 表 进行 惩 罚 性 扣 分(扣 除 第 二 部 分 最 后 评 审 分 数 的 一 定 比 例)。错 误 数 据 比 例 惩 罚 性 扣 分 比 例1%(含)-2%5%2%(含)-5%1 0%5%(含)-1 0%2 0%1 0%(含)以 上 不 予 通 过4五、数 据 核 查 准 备 指 引(一)医 院 应 当
8、 准 备 所 有 纳 入 本 轮 评 审 标 准 的“第 二 部分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与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数 据”和“第 三 部 分 现 场 评审”标 准 中 涉 及 的 数 据 目 录 清 单。(二)该 清 单 应 当 包 含 每 个 数 据 定 义、数 据 源、采 集 方式、采 集 时 间 范 畴,采 集 结 果 等 要 素,数 据 应 当 有 负 责 部 门,有 条 件 的 应 当 设 置 汇 总 部 门。(三)对 于 计 算 所 得 的 数 据,应 当 有 可 追 溯 的 原 始 数 据。第三部分:现场评审评 审 员 可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对 细 则 内 容 逐 款
9、 进 行 符 合 程 度判 断:【文 件 查 阅】:查 看 医 院 和 科 室 发 布 的 文 件 类 资 料,如职 责、制 度、应 急 预 案、规 范、流 程、计 划、报 告、总 结 等资 料。【记 录 查 看】:查 看 医 院 和 科 室 的 工 作 记 录,不 包 括 患者 个 人 相 关 的 资 料,如 会 议 记 录、签 到、培 训 记 录,考 试 记录、各 种 讨 论 记 录 等 资 料。【员 工 访 谈】:指 现 场 对 员 工 进 行 访 谈,提 问 和 讨 论,包 括 开 会 集 体 访 谈 等。【现 场 检 查】:评 审 现 场 通 过 目 视 检 查 医 院 和 科 室
10、的 设备 设 施、环 境、标 识 标 牌,员 工 行 为 和 协 作,对 照 评 审 标 准和 医 院 要 求 评 判 符 合 程 度。5【员 工 操 作】:评 审 现 场 要 求 员 工 完 成 特 定 操 作 的 内 容。【患 者 访 谈】:评 审 员 对 患 者 或 家 属 开 展 访 谈。【病 历 检 查】:评 审 现 场 对 运 行 病 历 进 行 检 查。【病 案 检 查】:评 审 员 提 前 或 现 场 对 特 定 归 档 病 案 进 行检 查。【数 据 核 查】:同 第 二 部 分“医 疗 服 务 能 力 与 质 量 安 全监 测 数 据”第 四 点“数 据 核 查 原 则”。
11、6二、实 施 细 则第一、二部分同评审标准第三部分 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第 一 章 医 院 功 能 与 任 务一、依 据 医 院 的 功 能 任 务,确 定 医 院 的 发 展 目 标 和 中 长期 发 展 规 划(一)医 院 的 功 能 与 任 务,符 合 本 区 域 卫 生 发 展 规 划。【概 述】医 院 的 功 能 是 指 医 院 所 具 有 的 对 社 会 提 供 特 定 价 值 的能 力,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疗、教 学、科 研 和 预 防 保 健。医 院 的任 务 是 用 这 些 能 力 完 成 政 府、社 会 需 要 的 或 指 定 的 事 项、工作。医 院 应 当 根 据
12、本 区 域 的 卫 生 发 展 规 划,理 清 医 院 的 功 能和 任 务。【细 则】1.1.1.1 医 院 有 明 确 的 功 能 和 任 务。1.1.1.2 功 能 和 任 务 符 合 本 区 域 卫 生 发 展 规 划。【评 审 方 法 建 议】文 件 查 阅、记 录 查 看。(二)制 定 医 院 中 长 期 规 划 与 年 度 计 划,医 院 规 模 和 发展 目 标 与 医 院 的 功 能 任 务 一 致。7【概 述】医 院 应 当 立 足 于 医 院 的 功 能 和 任 务,建 立 和 完 善 医 院 的愿 景 和 发 展 目 标,制 定 医 院 中 长 期 规 划,并 细 化
13、分 解 到 年 度计 划;医 院 规 模 和 发 展 目 标 与 医 院 的 功 能 任 务 一 致。【细 则】1.1.2.1 医 院 制 定 中 长 期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并 经 职 工 代表 大 会 或 院 长 办 公 会 通 过。1.1.2.2 医 院 规 模 和 发 展 目 标 与 医 院 的 功 能 任 务 一 致。【评 审 方 法 建 议】文 件 查 阅、记 录 查 看。(三)医 院 有 承 担 服 务 区 域 内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疾 病 诊 疗的 设 施 设 备、技 术 梯 队 与 处 置 能 力。【概 述】提 供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疾 病 诊 疗
14、 是 三 级 医 院 的 基 本 功 能任 务。医 院 应 当 针 对 本 区 域 内 常 见 的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疾 病 来配 置 设 施 设 备、技 术 梯 队,并 通 过 持 续 学 习 和 继 续 教 育 等 方式,提 升 员 工 服 务 能 力。【细 则】1.1.3.1 医 院 具 备 服 务 区 域 内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疾 病 诊疗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技 术 梯 队。1.1.3.2 医 院 具 备 服 务 区 域 内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疾 病 诊疗 的 处 置 能 力,提 供 2 4 小 时 急 危 重 症 诊 疗 服 务。【评 审 方 法
15、建 议】8文 件 查 阅、记 录 查 看、现 场 检 查。二、坚 持 医 院 的 公 益 性,把 社 会 效 益 放 在 首 位,履 行 相应 的 社 会 责 任 和 义 务(四)坚 持 医 院 的 公 益 性,履 行 相 应 的 社 会 责 任 和 义 务。【概 述】医 院 的 公 益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障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需 要,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公 平 可 及、优 质 高 效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以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 需 要 和 增 强 社 会 效 益。【细 则】1.2.4.1 制 定 保 障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16、 务 的 相 关 制 度 与 规范。1.2.4.2 参 加 并 完 成 政 府 部 门 指 定 的 社 会 公 益 性 任 务。1.2.4.3 医 院 住 院 和 门 诊 患 者 平 均 医 疗 费 用 年 均 增 幅低 于 本 区 域 G D P 年 均 增 幅。【评 审 方 法 建 议】文 件 查 阅、记 录 查 看、员 工 访 谈。(五)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等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担 传 染 病、食 源 性 疾 病 的 发 现、救 治、报 告、预
17、 防 等 任 务。定 期 对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传 染 病、食 源 性 疾 病防 治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与 处 置 演 练。【概 述】9传 染 病、食 源 性 疾 病 的 防 治 是 医 院 的 法 定 责 任,也 体 现了 医 院 的 社 会 责 任,医 院 应 当 建 立 全 流 程 的 传 染 病、食 源 性疾 病 的 防 治 体 系,并 对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相 关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定 期 开 展 演 练 和 检 查,确 保 员 工 掌 握、落 实。【细 则】1.2.5.1 制 定 传 染 病、食 源 性 疾 病 发 现、救 治、报 告、预
18、 防 等 制 度、流 程 和 规 范。1.2.5.2 定 期 对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传 染 病、食 源 性 疾 病防 治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与 处 置 演 练。【评 审 方 法 建 议】文 件 查 阅、员 工 访 谈、现 场 检 查、员 工 操 作。(六)按 照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和 中 国 国家 处 方 集 及 医 院 药 品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规 范 医 师 处 方 行为,优 先 合 理 使 用 基 本 药 物。【概 述】各 类 医 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及 省 级 相 关 规 定 将 基 本 药 物 作为 首 选
19、药 物 并 达 到 一 定 使 用 比 例,加 强 合 理 用 药 管 理,确 保规 范 使 用 基 本 药 物。【细 则】1.2.6.1 制 定 优 先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的 相 关 规 定。1.2.6.2 定 期 对 基 本 药 物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分 析 和 反馈,规 范 医 师 处 方 行 为。【评 审 方 法 建 议】1 0文 件 查 阅、记 录 查 看、数 据 核 查、病 历 检 查、病 案 检 查。三、促 进 医 疗 资 源 下 沉,完 成 政 府 指 令 性 任 务(七)加 强 医 联 体 建 设,实 行 分 级 诊 疗,建 立 与 实 施 双向 转 诊
20、制 度 与 相 关 服 务 流 程,提 升 医 联 体 内 基 层 医 院 服 务 能力。【概 述】建 设 和 发 展 医 联 体,实 行 分 级 诊 疗 制 度,是 深 化 医 疗 医保 医 药 联 动 改 革、合 理 配 置 资 源,使 基 层 群 众 享 受 优 质 便 利医 疗 服 务,促 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重 要 举 措,医 院应 当 建 立 双 向 转 诊 机 制,同 时 鼓 励 和 落 实 医 疗 技 术 力 量 下 沉基 层,提 升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细 则】1.3.7.1 根 据 医 联 体 建 设 相 关 要 求,参
21、 与 医 联 体 建 设 并制 定 相 关 规 划。1.3.7.2 实 行 分 级 诊 疗,建 立 并 实 施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与 相关 服 务 流 程。1.3.7.3 提 升 医 联 体 内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评 审 方 法 建 议】文 件 查 阅、记 录 查 看、员 工 访 谈、现 场 检 查。(八)将 对 口 支 援 下 级 医 院 和 支 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工 作、慢 性 病 管 理 纳 入 院 长 目 标 责 任 制 与 医 院 年 度 工 作 计 划,有 实施 方 案,由 专 人 负 责。1 1【概 述】对 口 支 援 工 作 是 医 院
22、公 益 性 的 体 现,医 院 应 当 将 其 纳 入院 长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医 院 年 度 工 作 计 划,显 著 提 升 受 援 医 院 对常 见 病、多 发 病、部 分 危 急 重 症 的 诊 疗 能 力。社 区 卫 生 服 务是 城 市 卫 生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是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卫 生 服 务 目 标 的 基 础 环 节。【细 则】1.3.8.1 将 对 口 支 援 下 级 医 院 和 支 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工作、慢 性 病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院 长 目 标 责 任 制 与 医 院 年 度 工 作 计划 内 容。1.3
23、.8.2 有 专 人 负 责 对 口 支 援 下 级 医 院 和 支 援 社 区 卫生 服 务 工 作、慢 性 病 管 理 工 作。【评 审 方 法 建 议】文 件 查 阅、记 录 查 看、员 工 访 谈。(九)承 担 援 疆 援 藏、健 康 扶 贫、为 下 级 医 院 培 养 卫 生技 术 人 员 等 政 府 指 令 性 任 务,制 订 相 关 的 制 度、方 案,并 有具 体 措 施 予 以 保 障。【概 述】援 疆 援 藏、健 康 扶 贫、为 下 级 医 院 培 养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等政 府 指 令 性 任 务 是 体 现 医 院 公 益 性 的 途 径 和 要 求,医 院 应
24、当制 定 相 关 的 制 度、方 案,并 有 具 体 措 施 予 以 保 障。【细 则】1.3.9.1 承 担 援 疆 援 藏、健 康 扶 贫 等 政 府 指 令 性 任 务,1 2制 订 相 关 的 制 度、方 案,并 有 具 体 措 施 予 以 保 障。1.3.9.2 承 担 为 下 级 医 院 培 养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等 政 府 指令 性 任 务,制 订 相 关 的 制 度、方 案,并 有 具 体 措 施 予 以 保 障。【评 审 方 法 建 议】文 件 查 阅、记 录 查 看、员 工 访 谈。四、承 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重 大 事 故 灾 害 的 紧 急 医
25、 疗救 援 与 紧 急 救 治(十)遵 守 国 家 法 律、法 规,严 格 执 行 各 级 政 府 制 定 的应 急 预 案,按 照“平 急 结 合、防 治 结 合”的 要 求 加 强 建 设,承 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重 大 事 故 灾 害 的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与紧 急 救 治 工 作。【概 述】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重 大 事 故 灾 害 的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与紧 急 救 治 是 医 院 必 须 具 备 的 能 力 和 责 任,医 院 应 当 根 据 各 级政 府 的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院 的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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