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诫勉谈话制度(中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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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版)的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制度。一、 谈话诫勉对象:不合理使用、不按程序采购抗菌药物,不按常规或规定调剂处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务人员。二、 谈话诫勉的适用范围:(一) 不按时参加抗菌药物培训的;(二) 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三) 多次无正当理由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四) 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的;(五) 抗菌药物使用控制指标不合格的;
2、(六) 经常出现以下异常使用抗菌药物情况的科室及个人:使用量异常增长的、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违规销售的、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七)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的;(八) 药品采购部门不按程序购进、使用抗菌药物的。三、 谈话诫勉的实施办法:(一) 决定对被诫勉对象谈话,应由处方点评专家组提出,医务科审核决定;(二) 谈话一般由医务科主谈;(三) 对被诫勉对象谈话,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提前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四)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五) 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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